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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大律師:開局律所破產》 第77章 來自民事訴訟法的最後一擊

今西以為一切結束了,當他聽到北原又重新說話的瞬間,他認為北原隻不過像敗軍之將一樣,發發牢而已。畢竟,在他過去幾十年的庭審經曆裏,他總是會遇到一些律師。明明在庭審中被徹底打倒,卻偏要,說些“反對”,“不是這樣”,“請裁判長明察”之類的毫無作用話語。

然而,當今西看見北原居然轉瞬之間就拿出了一份川本高速開出的增值稅發票,並且迅速以這張增值稅發票的容作為依據,進行反駁,今西心不由得也被麵前這個年輕人的反應速度和氣魄震了。

今西的眉了幾下。他承認麵前的這個年輕人的確有幾分實力。估計這個年輕人那種狂妄的姿態,就是來自於他的這份實力。的確,北原,作為一個剛畢業沒兩年的法學生,能夠達到這種程度,很不錯了。的確,你有狂的資本。但是,僅僅到達這種程度,還是不夠的。在絕對的實力麵前,這種程度的反擊還不夠。

今西微微膛,也從後被告席中拿出了一份材料,朗聲道:“裁判長。開出一張專用增值稅並不能說明什麽。正如我已向法庭說明的那樣,八王子市政廳的道路製改革,由於公眾力而一度中斷。因此,涉案G227段高速公路的產權移,曾在一段時間發生過混。收費崗員工既有開出過以八王子市政廳為抬頭的行政收費的普通發票,也有以川本高速名義開出過專用增值稅發票。”

“因此,發票的存在,並不能說明川本高速與寺井之間存在有償使用道路的合同關係。事實上,涉案G227段高速公路的產權一直就停留在八王子市政廳手中。目前G227段高速公路的管理員工,由我們川本高速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進行擔任,然而我們的員工卻是聽從八王子市政廳道路局的管理和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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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我想提請法庭注意。開發票,填寫發票,需要一定的稅務知識。收費崗員工是缺乏這方麵知識的。由於八王子市政廳的道路製改革混,他們一時開出行政收費發票,一時又錯誤地開出以川本高速名義出的發票。這種填寫上的錯誤是可以諒解的。”

“我還想請裁判長注意。”今西將手上的材料遞給了書記員和法,接著將這張紙展示在法庭麵前。

這張紙,同樣是一張發票的打印件。

隻不過這張發票與剛才北原展示的發票不同。

這張發票通呈現淡淡

發票中間的抬頭正印證幾個大字:行政收費發票。

一方,印著的正是“八王子市政廳”幾個大字,而非剛才增值稅專用發票中出現的川本高速。

今西繼續說道:“我手上這張是涉案G227段高速公路最新開出來的發票。很明顯,這是一張行政收費的普通發票。發票清清楚楚寫明了收費方是八王子市政廳。目前隨著八王子市政廳的道路製改革的停頓,過去許多改革過渡措施,都正在糾正當中,其中就包括了發票的出行為。現在涉案G227段高速公路的發票出目前已經全部更正過來。收費崗員工不會再出以川本高速名義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如果原告律師現在重新向公路管理方,申請出發票,我相信這次將會重新開出的是一張以八王子市政廳為抬頭的行政收費發票,而非增值稅專用發票。”

今西毫不留地繼續朝法庭上的那個年輕人傾瀉炮彈。

若是以往的庭審,恐怕今西會就此停下。但他不能。因為這次庭審關係到川本高速的融資擴審批,他必須做到今日——不!是等等!就讓法庭直接駁回這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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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長。”今西接著說道,“剛才原告律師說,發票的開代表著稅務機關對合同事實的確認。我想提醒原告律師。原告手上的那張發票是高速公路員工錯誤開。我們已經向稅務局申請了開紅字發票,衝抵錯誤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若無意外,稅務機關將宣布原有發票作廢,請問到時,原告手上的那張發票還有什麽效力?”

今西揚了揚手中的那張發票打印件,最後開火道:“行政機關對於高速公路的收費,屬於增值稅的特別豁免範圍。行政收費發票,同樣也代表著稅務機關對本案事實的確認,那就是收費通行關係,應該在寺井和八王子市之間立。本案被告不適格,不符合起訴條件!!”

最後一發炮彈終於傾瀉完畢。

這是真正意義上的全方位火力覆蓋。

不給對方留任何餘地。

在今西話音落下的剎那,法庭所有人的目都不由自主地落在原告席上的那個男律師。就連坐在旁聽席上的川本高速的法務團隊,也不自地為那個年輕人了一把汗,並且慶幸他們自己是為川本高速做事。如果他們換做是那個年輕人,站在庭上接今西律師如同拷打般的激烈進攻,恐怕早已被殺得丟盔棄甲。雖然輸了,但也算是雖敗猶榮吧。

宮川看著北原的影,隻覺得自己沒用,對於這場戰鬥,發現完全沒有實力參與進來。北原……北原,他已經盡力了。宮川微微低著頭,拿著筆,呆坐在原告席上。

法庭一時之間陷了沉默。

這種可怕的沉默之下,每一分,每一秒都過得十分緩慢。

“我沒有意見要補充。”原告方的那個年輕男律師的聲音響起。

對……對麵終於投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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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這個年輕男律師的聲音,剎那之間被告席和旁聽席上的川本高速團隊,像是鬆了巨大的一口氣,仿佛是從一場無盡的戰鬥之中解出來。

那個年輕男律師帶來的巨大,仿佛瞬間消失。

剎那之間,似乎連呼吸都輕快了幾分。

今西出了勝利的笑容,整理一下上的領以及領帶,猶如凱旋的轉走向被告席位,正準備坐下。

忽然,一陣翻書的聲音傳來。

刷拉拉的翻頁聲,在有些安靜的法庭裏顯得特別刺耳。

今西轉過頭去,卻見北原站在原告席位前,表一臉認真,手上拿著一本《民事訴訟法典》,飛快地翻頁數,仿佛在尋找著什麽。

剎那之間,在剛才激烈辯論的襯托下,這一幕顯得如此稽。

嗬嗬,臨陣才來翻法條,今西冷哼一聲,對這個年輕人表現了無限的輕蔑,正要坐下,卻聽得北原的聲音道:“咦——?”

一個被拖得長長的疑問詞,仿佛像是一個不諳世事的小孩子,在庭上發問一般,同法庭上嚴肅的氛圍形了極其鮮明的對比。

丹羽在聽到這個語氣詞的瞬間,忍不住發出了撲哧一笑。丹羽雖然年輕,但做記者的過程之中,識人無數。這聲長長的疑問詞語氣,明顯是裝出來的。表麵上是裝作疑的樣子,然而長長的尾音,卻是含著幾分辛辣的嘲諷和嘲笑。這幾分譏諷又被那份裝作疑的語氣詞,更加放大幾分,顯得既稽又好笑。

“裁判長,我發現剛剛我們雙方,好像都爭論錯了。”北原拿著手上的《民事訴訟法典》轉過頭來,看向裁判席上的熊穀法

這……這是反擊?!

今西聽到北原說話的瞬間,猛地回頭,雙眼如同獵鷹一樣,銳利地掃視著麵前的北原。難道他還有後招?不應該啊!!!今西的眉頭再次猛地一跳,難道……難道他真的還有後招?!這絕對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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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請講。”熊穀法在審判席上,聽到原告席上的那個年輕的男律師這麽說,一時興致更加高漲,出更加高興的表

“今西律師是資深律師,所以我很尊重。剛剛他說‘適格的被告’是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之一,所以我連法條看都沒看,便以為今西律師說的是對的。可我剛剛看了《民事訴訟法》,好像不是這樣的。”

北原衝著今西出了詭異而又有些慎人的笑容,“請裁判長注意《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九條的原文。在關於起訴條件的第二項,民事訴訟法是這麽寫的‘有明確的被告’。即起訴的被告必須明確,法庭才能理。也就是說,民事訴訟法隻要求起訴有‘明確的被告’即可理,沒有要求‘適格的被告’。被告適格與否必須留待實階段進行審理,法庭不能直接駁回起訴。”

“關於‘明確的被告’與‘適格的被告’區別,請裁判長參閱東法65(民)2377號裁判。該判決由東京高等裁判所發布。雖然該判決並未被編有拘束力的先例冊中,但該裁判明確載明:民事訴訟法中起訴條件要求的‘明確的被告’,僅僅隻是指被告信息明確,能夠確定的被告即可,並非指‘被告必須適格’。法庭不得以‘被告不適格’為由,徑行駁回起訴。”

【適格的被告並非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隻要求“明確的被告”。例如,你起訴某人還錢。隻要你擁有該人的份信息,則屬於被告明確,法院必須理。至於該人是否真的欠錢,欠錢是否另有其人,這些問題則屬於被告是否適格的問題,不屬於程序問題,需要庭審中進行審理,方可確認。法庭不可直接駁回】

像是“轟”的一聲。

方才還有些平靜的戰場,頓時又炸起一聲驚天巨響。

在聽到北原話的瞬間,今西到自己的全上下仿佛都已經僵了。今西自己十分了解自己,自從他的律所聚焦在非訴業務之後,他已經很做訴訟了。對法條的法已經衰退了不,也很去鑽研的法條本。但他此前依然自信滿滿,是因為他相信他所麵對的對手,隻是一個不學無的小孩的罷了。

然而,就在剛剛北原真的認認真真的念起了法條,對照著法條每一個字,來確認今西的主張時,今西慌了。

他第一次在這個年輕人麵前,到了心慌。

自己最蔽的弱點,仿佛被麵前這個年輕人徹底掀了出來一樣。

自己……自己好像真的弄錯了。

今西的微微抖,他好像真的弄錯了,他好像真的把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條件的第二項給弄錯了。

自己太過於自信了,以至於隻是按照自己想當然的想法去理解法條,而沒有去查閱裁判所關於法條的判決先例和注解。

今西微微張了張,第一次在法庭上流出失控的表緒。

“裁判長。”北原像是已經看出今西的窘迫一般,猶如大將一般站前一步,乘勝追擊,“另外,關於被告代理人的發票作廢問題。我想再補充一點。合同的立與否,必須看當事人雙方,當時的意思,而非事後的意思。以事後的意思——即事後的發票作廢,來判斷當時的況,顯然是倒果為因!”

“隻有當事人雙方當時的意思,才是法庭應當考慮的意思。剛才被告以事後的發票作廢,來否認事中的發票出,顯然就是以事後的意思來推斷事中時,當事人雙方的意思,這一論斷顯屬錯誤!究竟川本高速是否與寺井立有償使用合同的意思表示,隻能以事中時的證據來推斷,不能以事後的證據來推斷。方才被告提的行政收費發票,法庭不應考慮!”

像是有錘子落在地上聲音發出。

同今西剛才那番長篇大論來比,北原的話顯得煉而又簡潔。

仿佛這才是真正的一錘定音。

“我已經充分了解雙方代理人的意見了。”熊穀法看著方才激辯的兩方律師,有些滿意地說道。剛剛雙方律師的辯論,可以說是熊穀法庭審生涯裏,為數不多的,可以稱得上是彩的庭審了。熊穀法微微一笑:“接下來,我將重新宣布本案是否屬於民事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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