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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之拉著崇禎南遷》 第192章 食鹽專賣之權

“朝廷若是想收鹽稅,只怕是不易啊!”

魏藻德鎖著眉頭稟報道。

鹽稅不太好收。

因為,明朝并沒有方所構建出來的食鹽販賣系,鹽業向來都是民營,就連煮海為鹽的灶戶們,也都已經不再朝廷的控制了。

只聽魏藻德稟報道。

“這若是朝廷,想收上鹽稅,依臣看,最簡單的辦法,還是用鹽商!”

“用鹽商?”

朱慈烺微微皺眉,只聽魏藻德解釋道。

“朝廷若是想從鹽上收稅,要麼就是將鹽收歸營,可這只怕是不易,若是收歸營,先不說這里面需要多的麻煩,就說這營鹽業,究竟能不能給朝廷收得上賦稅,都尚且未知,所以,臣的意思是,不如挑幾個大商戶,讓他們來代朝廷經營鹽業,定一個鹽價,然后讓他們賣鹽,一年固定給朝廷上繳個七八百萬兩的鹽稅……”

好吧。

效仿古代,將鹽收歸營,以此來充實國庫,但這件事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就難得多了。

首先,建立一個涵蓋整個大明朝范圍的食鹽銷售網絡,就不是當下朱慈烺所控制下的大明朝,能夠辦得到的。

因為明朝屬于典型的皇權不下鄉——也下不了鄉,歷史上皇權不下鄉才是常態,皇權下鄉才屬于異類!

因為,皇權下鄉就意味著行政本暴增,對于一個封建王朝所擁有的生產力,想要維持住基層政權,像秦朝那樣,建立自上至下的行政系,實在是有些不切實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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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這養活如此龐大的吏,就足夠讓財政上的力驟增。

歷史上秦朝二世而亡,就跟他的構建得太過于超前,超于生產力的系就有關系。

而且,魏藻德也覺得營的買賣不太靠譜——他自個就是當的,是大明朝最大的,當然清楚有多貪了,有多懶了!

把食鹽這種暴利的行當員們經營,先不提能不能夠在短期將銷售網絡鋪開,然后為朝廷提供鹽稅,就是能提供上鹽稅了,估上繳國庫的鹽稅,也得被黑掉個幾

再算上,維持這麼一個食鹽專賣系運轉所需要的花費。

搞這個食鹽專營賣,絕對比不上由鹽商來經營鹽業——畢竟商人經營鹽業,那是自家的買賣,而員經營,那可就是朝廷的買賣,干好干砸都一樣,只要能充實自個的腰包就了。

歷史上,華夏食鹽銷售,到明清時期,就從營,徹底地轉變了民營。

而朱慈烺對于魏藻德的提議,也表示了認同。

“首輔所言甚是,這個鹽業,還是得給商人來管,朝廷的員,要是來管鹽業,還不得把鹽業給管賠了?”

這倒是實在話。

一群不懂經濟的科舉文讓他們管商業,哪怕是壟斷行業的商業,也能夠讓他們搞賠本了,搞倒閉了。

更何況這群員還不是后世的人民公仆,一個個全都是封建僚,又貪又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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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慈烺深知,這鹽業是不能夠員來管。

“殿下圣明,若不然,臣挑幾位鹽商,替朝廷管理鹽業?”

魏藻德見朱慈烺認同了自己的觀點,頓時大喜。

鹽商可是一個非常賺錢的行業,雖然說現在的八個鹽總,已經被抄家,押大牢,預備砍頭,或是流放大員島了!

貌似下場慘的。

但不要忘記了,這八大鹽總可是打大明朝國朝之初,就一直富貴到當下的顯赫世家啊。

而且,人都是有僥幸心理的,不到刀架在脖子上,不會有幾個商人,認為自己會步了前輩的后塵,在這樣的況下,民間想當鹽總,掌握食鹽經營權力的大商人,是多了去了。

魏藻德如果手握著挑選商人的名額,那他怎麼著,也能收上來幾十萬兩的賄賂吧?

正當魏藻德這個大貪,琢磨著如何收取賄賂時,朱慈烺卻是暼了他一眼,然后搖頭道。

“不不不,首輔,經營鹽業的新鹽商,要本宮親自定!”

朱慈烺也知道這是一個油水很大的差使,怎麼可能會將這差事給魏藻德這麼一個貳臣首輔?

而且,這個油水也不能收——收了這麼油水,肯定要在給鹽商們些便利的,幫他們稅。

只聽朱慈烺,板著臉,站起來一邊踱步,一邊慨道。

“食鹽由營,轉為民營,其中好多多,既提高了食鹽銷售買賣的效率,便利天下百姓吃鹽,又減了產、運、銷過程中的本,而且商賈重利,擅長經營,所以,所得的利潤也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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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大明朝食鹽與鹽商經營,這麼多年了,天下人丁增加了數倍,但鹽稅卻一文未增,這是因為食鹽民營錯了嗎?”

“自然不是!”

朱慈烺自顧自地道。

“食鹽由營,轉民營,這一條路線沒有走錯,但他的問題在于,食鹽轉由鹽商經營后,天下食鹽上面的利潤,并沒有為朝廷所有,而這其中,所產生的利益,也沒有讓天下百姓益。”

“上不能納稅報國,下不能銷售低價食鹽惠民!”

“其中的利益,都到哪去了?讓那八個鹽總給吞了?呵呵,他們的胃口再大,也吞不掉這麼大一筆銀子,這里面的利益,全都讓勛貴,還有兩淮鹽運衙門的貪污吏給吞了!”

“本宮清理查稅,就是要將這些,原本歸這些貪污吏,歸勛貴們所吞的鹽業利潤,收歸國有!”

“殿下圣明!”

聽到這,魏藻德連心恭維一句,然后詢問道。

“只是殿下,這天下鹽業,當如何經營?”

“還是像之前那般,亦或者是,另行新法?”

魏藻德心里是傾向于效仿原有的經營系,因為這樣比較省事,可朱慈烺明顯不是這麼想的,只見到他呵呵一笑。

“當然是另行新法了,本宮的意思是,將全國,或是按數州府,或是按照省,分十數個區域,或是幾十個區域,然后,將在這地區域上面經營鹽業之權,分包給天下商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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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通過競價之法,向朝廷報出,其所在區域一年能夠上繳的鹽稅數目,價最高者,便可以爭得一區域四年的食鹽銷售之權,然后以四年為期,每年向朝廷上繳鹽稅,四年過后,再讓天下商人,重新競價各地鹽稅的數目!”

“當然,為了保證商人,能夠按時繳納鹽稅,其必須得有一定的資產,作為保證!”

“如果商賈,未能按約,繳納足額鹽稅,朝廷也可以,收歸他手有的食鹽專賣之權,重新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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